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