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并加强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