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