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省内公布的法规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