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