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制定、完善、公示和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以及实行动态调整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