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