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