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