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