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