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