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