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园林和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