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承担划定养犬管理区域、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只、收容犬只、组织开展巡查、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将该项目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检疫工作,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犬只诊疗、养殖以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类引起的人群中疫情的防疫、监控、预防宣传,以及人用疫苗接种、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经营占道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犬类收容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用地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和港航、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