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与犬只收容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合理布局设立犬尸收集点,并向社会公布。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犬尸送至犬尸收集点、犬类收容场所或者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和丢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