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与犬只收容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犬类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