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犬类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