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收容的流浪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

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承担犬只在犬类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视为遗弃,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无法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且公告后无人认领的犬只,依法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