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与犬只收容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类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