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
(二)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
(三)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七)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携犬乘坐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防护措施;
(九)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立专门遛狗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