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与犬只收容第三十一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需要进行检测的,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