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与犬只收容第二十九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