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二)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三)养犬人身份证明;(四)养犬人住所证明。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申请办理饲养导盲犬等扶助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