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