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