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收容场所。智能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鼓励养犬人对犬只进行绝育。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