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