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