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