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加强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