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不文明行为的纠正等日常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区域内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不文明行为的劝解和举报工作,并可以制定本区域内的文明公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