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推进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促进文明行为需要的基础设施的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及相关考评制度;本级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网信、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政数和林业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文明规范;具体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不文明行为的纠正和查处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