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