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下列日常工作职责: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程度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以及组织倡导阶段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