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