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引导村民通过自筹资金、自投劳力等形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