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村庄建设、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人居环境整治与村庄环境空间改善、乡村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体旅游广电、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科协、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