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违法情节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移交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