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