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并将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建设美丽家园。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