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并将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建设美丽家园。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