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管理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