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村庄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损毁村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二)在公共场所、村庄道路、田间通道、沟渠倾倒废料废渣、垃圾、生活污水、粪便以及堆放柴草、焚烧秸秆、杂物等;

(三)擅自在村庄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

(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污染村庄环境卫生的生产废弃物;

(五)损坏村内环境绿化物及附属设施;

(六)其他损害村庄公共利益,影响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