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乡村经济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在村庄设立网点,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向村民宣传普惠金融、金融扶农政策,开展相关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在村庄建立基层服务站点,创新保险扶农机制,发展农业特色保险。鼓励村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降低农业经营风险。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