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拉面产业、青稞酒产业、青绣、有机富硒农产品、沿河湟特色农产品等进行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品牌农产品的申请、使用、推广等予以指导,培育农村经营主体的品牌意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