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乡村经济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帮助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与批发市场、超市、餐饮行业等产销对接,采取便民菜店、农畜产品直通车等多种零售经营方式销售农产品。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农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村庄电子商务体系,支持村民发展电子商务农畜特产品网店,促进村庄电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带动村民致富增收。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