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乡村经济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发展特色经济。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以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等方式,开展高原绿色、有机富硒、特色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创业补贴、奖励、从业者技能培训、扩大金融服务规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青稞酒、青绣、民族服饰、民族特色旅游工艺品等特色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