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高素质农牧民,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发展专业种养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