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乡村经济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庄制定乡村经济发展规划,保障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