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巡查和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