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巡查和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