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加强村庄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处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环境,餐厨废水、厕所粪污、洗涤水等生活污水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理方式。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