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和堆放点,配置垃圾箱、垃圾转运工具等,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行户集、村收、县(乡)集中处理的村庄环境管护制度。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村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垃圾处理措施。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鼓励实行垃圾分类积分制,推广积分超市,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